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聲請人主張現於夜市擺攤,收入平均約新臺幣13,000元,此屬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二)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收入所得之證明。
(三)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三餐費用及基本開銷新臺幣12,000元,請提出相關雜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六)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七)聲請人陳稱每月薪資入不敷出,只好向親友、同事間借貸,請求提出借貸及收受款項之證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