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聲請人任職利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期間暨薪資所得證明。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長子及次子教育費共新臺幣(下同)8,00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1,000元、膳食10,000元、水電費1,500元及房租5000元、管理費1,800元,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
(三)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呂睿恆 、 呂瑋哲 扶養費分別為5,000元及8,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並釋明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生活費?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五)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六)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及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附件二:
(一)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