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板橋市農會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華海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