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丙○○即被告
甲○戊○○○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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