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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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硯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硯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硯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104年2│臺灣新北地方│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刑4月│月7日│法院檢察署│年度易字│11月25││12月22│├───┼───┼────┤104年度毒偵│第973號│日││日││持有第│有期徒│104年2│字第1247號││││││一級毒│刑4月│月7日│││││││品││││││││├───┼───┼────┼──────┼────┼───┼──┼───┤│施用第│有期徒│104年11│臺灣新北地方│本院105│105年│同前│105年││二級毒│刑5月│月1日│法院檢察署│年度審簡│5月25││6月14││品│││105年度毒偵│字第864│日││日│││││字第32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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