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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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提字第69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江添祥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江添祥解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聲請人並無犯妨害自由行為,亦未經人告知遭通緝,聲請釋放(詳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項有明文規定,另「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員警 顏佳良劉益材 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下午
4時40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民眾報案國慶路郵局有民眾鬧事叫囂,經前往查看後,發現聲請人於局內叫囂辱罵郵局人員及在場民眾,經警上前詢問並盤查身分時,聲請人即向警咆哮,揮拳毆打員警劉益材右臉,更辱罵員警2人,員警即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以現行犯逮捕聲請人,嗣經員警將聲請人帶回派處所查證身分,查得聲請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21日以北院木刑卯緝字第367號發布通緝,遂依法移送聲請人等情,有員警於國慶路現場之密錄器影像檔案暨影像翻拍畫面、聲請人之通緝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員警顏佳良、劉益材於上開時地以現行犯規定逮捕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所為合法逮捕,其程序尚無違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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