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9號原告 周賢明
周賢昌 周賢良
周慈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周麗美 原告 林恒毅
林宜屏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富美 被告 洪惟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6關於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500」。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明。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