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9號原告 周賢明
周賢昌 周賢良 周慈美 林恒毅 林宜屏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富美 原告 施周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惟松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土地部分依99年1月申報地價核算價額為新臺幣玖萬柒佰拾捌元、提存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壹元、股票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合計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佰玖拾壹元,原告應繼分合計則為十六分之十五,計算式:(90,718+278,001+1,772)×15/16=347,3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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