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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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黃明莉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采湘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盧情修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黃明莉並對於反訴部分亦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6,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59萬3,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是本訴部分,上訴人2人應連帶繳納之金額為3,48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黃明莉應繳納之金額為6萬9,8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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