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呂富田律師
黃宏綱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九七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後,指定使用於衣服、靴鞋、圍巾、頭巾、冠帽、襪子及服飾用手套等專用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專用期間至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街與林森路口旁之路邊攤,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每件新台幣(以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六件後,即自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起,高雄市○○區○○街○巷○○號旁二苓市場內,連續以每件三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第三人,合計出售二件,致與瑞士商香奈兒公司所生產之相同產品產生混淆。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十時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剩餘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衣服商品共四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核與鑑定人戴仲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照片三紙、鑑定書暨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及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各一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與他人相同註冊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惟念其素行良好,並參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價值非鉅,及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衣服四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明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扣案物品種│侵害商標名稱│核准使用商品│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號│類、數量│及圖樣│範圍││及審定字號│├─┼─────┼──────┼──────┼──────┼──────┤││衣服肆件││衣服、靴鞋、│瑞士商香奈兒│九十七年三月│││││圍巾、頭巾、│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一日│││││襪子、褲襪、││正審定號:0│││││服飾用手套││00九七三九│││││││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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