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 張尚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素真
張世興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被告 游勝勳
李志杰 林欣芳 黃文惠 李黃省 李孟潔 黃明楷 李志強 顧樹安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 甘畢莉
參加人 甘美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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