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榆誠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5月18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榆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榆誠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於同年5月25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5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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