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金順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83,5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