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