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 林玉華 相對人力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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