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鍾昀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昀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83,822元正未給付,其中80,095元為消費款;2,502元為循環利息;1,2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7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692元鍾昀杉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8403元鍾昀杉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