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乙○○
樓之1被告甲○○
22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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