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陳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福壽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系爭抵押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福壽、債務人 陳志豪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三、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稱新台幣1,200萬元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或債務人陳志豪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簽發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正本(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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