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欠款,惟查,被告乙○
○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6年7月1
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
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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