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同一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依法予以簽結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點○五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乙份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本院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