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19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鍾富丞

被告 李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08月24日以111年

度補字第2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5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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