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19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鍾富丞
被告 李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08月24日以111年
度補字第2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5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