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148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 林祖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14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
1年9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7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