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楊勝浩 相對人 滕宇 債務人 葉明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滕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 葉明和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2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29年2月7日②133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滕宇於99年3月1日邀同債務人葉明和為保證人,
於99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3月1日止。嗣相對人滕宇於103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6月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7年3月14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72,1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定書、保證契約書、貸款明細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4│1706.54│100000分之733│└──┴───┴────┴───┴──┴────┴───────┘┌─────────────────────────────────────┐│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0│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8層樓房│46│46│平│鋼筋│15│平│全部│││3│後壁里德善路│德區後壁│鋼筋混凝│.9│.9│方│混凝│.7│方│││││251巷2號四樓│段94地號│土造│7│7│公│土造│1│公│││││之10│││││尺│││尺││├──┴─┴──────┴────┴────┴─┴─┴─┴──┴─┴─┴──┤│共有部分:後壁段28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3││(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