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庭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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