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翌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事項金額記載:新臺幣12,185元。
原因事實記載金額為:15,120元)。
㈡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併敘明債權人之請求係依系爭契約何條約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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