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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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改由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