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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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1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