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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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
丁○○丙○○原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施志明 律師被告甲○○住苗栗縣竹
號
參加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住新竹市○代表人己○○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苗交簡字第3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