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588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標的中,就新台幣參萬伍仟元及貳拾捌萬伍仟元之部分,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三、請提債權人乙○○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