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王陳阿賜王家勇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9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5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44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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