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珮瑜具保人黃敏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敏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敏端因受刑人陳珮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餘販賣毒品部分亦經該判決判處罪刑,此部分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上訴,仍由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4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上開已確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罪刑,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上開等判決書、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