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顧嘉文┌─────────────────────────────────────────────┐│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