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1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告 陳詠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北小字第353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1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欠款本金

利息

違約金

70,162元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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