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告 楊嘉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