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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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
原告 王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佑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具狀逐項補正表明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用、返還借款、匯款款項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各為何,並逐項提出證據。而所謂訴訟標的,在給付之訴,係指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