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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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

原告 王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佑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具狀逐項補正表明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用、返還借款、匯款款項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各為何,並逐項提出證據。而所謂訴訟標的,在給付之訴,係指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 北簡 字第 14266 號裁定(112.12.2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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