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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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胡綵麟

被告 高雪英

訴訟代理人 吳桐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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