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7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施寬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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