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黃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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