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黃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達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黃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