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聲明人 林清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林秀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於112年2月14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子女 林賢良 、 林巧沛 及孫子女 林文吉 、 林依潔 、外孫子女 湯瑞霖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以112年度司繼字第930號案件准予備查,有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秀雄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