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林建滄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枋寮鄉中山段593、594、595、596、597、598、599、748、759地號土地上面積6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佔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共有人;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份,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0,000元【計算式:600平方公尺×8,300元/平方公尺=4,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王致竣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