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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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鄧盛文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告 郭子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10號,即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