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士輝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士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何士輝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月1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2月2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又於101年間因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審理而於101年1月11日以99年度易字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1年、10月、7月、8月、9月、5月、8月、3月、9月、7月、8月、8月、9月、4月、10月、7月、1年、1月(以上均為竊盜案件部分),以100年度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並就上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經受刑人分別提起上訴,竊盜案件部分(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01年11月2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並重新諭知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7月、8月(即附表編號13、15)、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2至12、14、16至21),且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於同日確定(因竊盜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則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01年9月6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2年2月6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附表編號22),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由前述可知,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為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附表編號2至21之最後事實審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附表編號22之最後事實審則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再比較上開各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宣示日期分別為101年1月17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月11日,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經事實審審判者顯係編號2至21所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是以,本件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提出聲請,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俊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上午10時│98年10月中旬(非夜間│98年12月25日某時許(│││許│)│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0年度毒偵│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40號│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7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於101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0日下午4時│98年11月24日夜間6時│98年10月間某日某時│││30分許前某時(非夜間│許至夜間8時20分許間││││)│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日夜間11時許│98年8月22日中午12時│98年10月14日至同年│││前某時(非夜間)│許至夜間11時20分許間│月17日下午4時許間之││││之不詳時間(非夜間)│不詳日時(非夜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初某日(非夜│99年1月1日夜間8、9時│99年1月間3日某時(│││間)│許│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日下午5時許│99年2月3日夜間7時許│99年2月3日夜間9時許│││前某時(非夜間)│前某時│前某時(非夜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2月3日夜間8、9時│98年10月間之不詳日時│99年2月17日夜間6時│││許││30分許前某(非夜間│││││)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月(業經│││││減刑)│├────────┼──────────┼──────────┼──────────┤││││││犯罪日期│99年2月25日下午5時許│99年2月26日下午5時20│95年5月至同年6月30│││前某時(非夜間)│分許前某時(非夜間)│日間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80號等│3580號等│3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2│││├────────┼──────────┼──────────┼──────────┤││││││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2月農曆過年期間│││││至99年02月27日下午4│││││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98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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