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偉恩 營造有限公司
巷9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39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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