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42號
被   告  趙義文
       余雯恭
       歐孟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義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雯恭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歐孟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 歐孟孝前
曾因相同案件,於民國99年間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99年度
馬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於99年5月
2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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