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被 告 李卓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卓鴻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之「 李孟翰 」署名一枚、車禍現場圖之「李孟翰」署名
一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5705-DF號」,為「5705-DV號」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