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淑青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69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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