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鎰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鎰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鎰全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5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8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鎰全前於97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6罪)、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5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871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9年5月3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7年3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6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1月17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