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995號債權人嘉瑋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及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相對人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敘明債權人究為「嘉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抑或「呂凱華」。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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