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玲
陳彥翰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790號、102年度偵字第2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佳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彥翰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件,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應增列被告陳彥翰之前科紀錄為「陳彥翰前因
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以98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98年8月
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㈡同欄一第7至8行原「在新北市中和區家樂福賣場內,轉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以每日新臺幣3、4,000元不等之代價,依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上開提款卡及密碼放置在新北市中和區家樂福賣場內之置物櫃,交付該自稱「李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吳佳玲、陳彥翰等2人將被告吳佳玲所有之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告訴人 丁玉婷 、 呂紀騰 及被害人 張峻魁 、 張建甫 、 林彥均 、 林雅琦 等6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2人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2人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丁玉婷、呂紀騰及被害人張峻魁、張建甫、林彥均、林雅琦等6人之行為,係以單一之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多數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陳彥翰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2人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用,渠等行為係僅止於幫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陳彥翰部分則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提供被告吳佳玲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渠等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告吳佳玲前無任何犯罪紀錄;被告陳彥翰前有竊盜、懲治盜匪條例、搶奪案件前科紀錄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2人各於警詢中所自承之學歷、渠等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合計受有新臺幣10萬7,976元之損失,及渠等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9790號102年度偵字第2066號被告吳佳玲女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彥翰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玲、陳彥翰係夫妻,2人均能預見任意將其等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人,將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詎仍各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由吳佳玲於民國101年10月
6日將其所有之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下稱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銀行東基隆分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由陳彥翰,於同日20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家樂福賣場內,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向丁玉婷、張峻魁、張建甫、呂紀騰、林彥均及林雅琦等人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華泰銀行帳戶及合庫銀行帳戶內(詐騙時間及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表所示)。嗣丁玉婷、張峻魁、張建甫、呂紀騰、林彥均及林雅琦發覺受騙,方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玉婷、呂紀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及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佳玲、陳彥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丁玉婷、呂紀騰、證人即被害人張峻魁、張建甫、林彥均、林雅琦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01年11月19日合金東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印鑑卡及交易明細表、華泰商業銀行101年11月21日(101)華泰總古亭字第10720號函附之存款戶約定書及客戶對帳單各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紙、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及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憑據等資料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佳玲、陳彥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其等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同一詐騙集團詐得多人之財物,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2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均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2日
檢察官陳宗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號││││(匯款憑據)││├─┼────┼─────────┼────┼─────┼────┤│1│丁玉婷│於101年10月間在雅│101年10│新臺幣(下│上開華泰│││(有提告│虎奇摩網站刊登網頁│月7日15│同)8,260│銀行帳戶│││訴)│,佯裝販售五月天演│時31分許│元│││││唱會門票,致丁玉婷││(台新銀行│││││於同年月7日15時許││自動櫃員機│││││瀏覽該網頁時陷於錯││交易明細單│││││誤而下標購買││)││├─┼────┼─────────┼────┼─────┼────┤│2│張峻魁│於101年10月間在雅│101年10│1萬元│上開華泰││││虎奇摩網站刊登網頁│月7日16│(土地銀行│銀行帳戶││││,佯裝販售iPad2平│時21分許│自動櫃員機│││││板電腦,致張峻魁於││存戶交易明│││││同年月7日16時 許瀏 ││細表)│││││覽該網頁時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3│張建甫│於101年10月7日20時│101年10│2萬9989元│上開華泰││││許,先後冒充網路賣│月7日21│(存款明細│銀行帳戶││││家及銀行人員,撥打│時24分許│查詢結果表│││││電話向張建甫佯稱其││)│││││先前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須操作自動提│101年10│5,999元│上開華泰││││款機始能解除設定云│月7日21│(本日交易│銀行帳戶││││云,至張建甫陷於錯│時35分許│明細表畫面│││││誤而依其指示操作││資料)││├─┼────┼─────────┼────┼─────┼────┤│4│呂紀騰│於101年10月間在雅│101年10│1萬元│上開華泰│││(有提告│虎奇摩網站刊登網頁│月7日22│(呂紀騰所│銀行帳戶│││訴)│,佯裝販售三星牌手│時1分許│有第一銀行│││││機,致呂紀騰於同年││帳戶存摺內│││││月7日20時許瀏覽該││頁影本及網│││││網頁時陷於錯誤而下││路銀行轉帳│││││標購買││畫面列印資│││││││料)││├─┼────┼─────────┼────┼─────┼────┤│5│林彥均│於101年10月8日19時│101年10│2萬8728元│上開合庫││││5分許,冒充網路購│月8日20│(郵局自動│銀行││││物公司人員,撥打電│時4分許│櫃員機交易│││││話向林彥均佯稱其先││明細表)│││││前購物,因公司人員│││││││疏忽,誤將付款方式│││││││設為分期扣款,須由│││││││林彥均操作自動提款│││││││機始能解除設定云云│││││││,至林彥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6│林雅琦│於101年10月間在雅│101年10│1萬5000元│上開合庫││││虎奇摩網站刊登網頁│月8日20│(林雅琦第│銀行帳戶││││,佯裝販售CASIO牌│時許│一銀行帳戶│││││相機,致林雅琦於同││存摺內頁影│││││年月8日許瀏覽該網││本)│││││頁時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