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林勝正 上列原告對於本院90年度促字第821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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